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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公安局关于州政协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复函

作者:    更新时间:2020-12-30 字体:   

  

海南州公安局

关于州政协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第52

提 案 的 复 函

 

张兰梅、马文奎、贾国龙、马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外来人口落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初,州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政〔20152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研究出台了《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政〔201568号)。全州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着力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放开落户限制,目前我州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相关政策如下: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凡在海南州各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不作要求。

(二)全面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州就业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全州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设有技术职称等限制,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农牧、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及不愿落户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五)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海南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海南州公安局

202068

抄送:州政协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联系单位:海南州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联系电话:09748522915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者

张兰梅等委员

提案号

52

提案题目

关于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提案

承办单位

海南州公安局

 

1、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的意见:

 

 

 

 

 

 

 

 

 

 

2、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注:此表请提案者填写一式三份,分别寄承办单位、政协办公室和州政府办公室。

海南州十三届政协六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联系单

 

张兰梅、马文奎、贾国龙、马录委员:

您在州十三届政协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宽外来人口落户的提案》,已由州政府办公室交我单位研究办理,我们将随时与您沟通情况,做好办理工作。您对办理工作有何建议与意见,请及时告知我们。

 

 

联系人:沈莲霞

  话:0974852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