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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办 更新时间:2019-02-28 字体: 大 中 小
一、办理地址及时间
地址: 申请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联系方式: 961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条件
市(县)外(含省外)户籍人口在本地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合法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三、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材料来源或 |
纸质/ |
要求 |
1 |
购买房产相关材料 |
1 |
1 |
申请人提供 |
纸质 |
《户口迁入审批表》、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 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成年子女提交的未婚承诺书、配偶及子女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未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
四、办理流程
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