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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购买房产

作者:阳光办    更新时间:2019-02-28 字体:   

一、办理地址及时间

地址: 申请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联系方式: 961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条件

市(县)外(含省外)户籍人口在本地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合法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三、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材料来源或
出具单位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购买房产相关材料

1

1

申请人提供

纸质

《户口迁入审批表》、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 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成年子女提交的未婚承诺书、配偶及子女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未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