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打人要不得 冲动需担责

时间:2023-06-05 17:45:11

【案件简介】2023年4月23日10时50分达日县公安局窝赛派出所接警称:4月21日16时许中某被藏某某某打了,目前在家休养,请求处警。

【调查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位于达日县窝赛乡东日寺居民区的中某处,经查,中某与藏某某某因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矛盾已久、宿怨已深,4月21日16时许,恰好双方在窝赛乡东日寺居民区的接水房相遇,进而因生活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中某被藏某某某用砖头砸伤头部、背部等部位,致使中某头部肿胀,后背淤青。经医院检查,中某左侧枕部皮下软组织肿胀,中某主动声明放弃伤情鉴定。

受案调查阶段,违法行为人藏某某某积极配合调查问询,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及时上交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六十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教育意义】民警在此提醒: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绊绊,但是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能借故生非,不能逞强斗狠,更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与邻为善与邻为伴,一旦起了冲突,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切记不要做出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何况打架成本很高。

 

海西州公安局禁毒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