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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驶记录仪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作者:交警六大队    更新时间:2018-08-27 字体:   

2016年10月05日15时许,一辆渝籍小型普通客车驶至109国道某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5人死亡、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事故发生地处偏远道路,无声像资料,路面无明显痕迹,车辆变形大,能量损失无法量化,故而在车辆行驶速度及驾驶员是否采取措施方面取证难度大,无法在现场痕迹及车辆变形量来计算车辆行驶速度等导致事故成因的关键数据。勘查民警在自卸货车上发现了行驶记录仪,并对行驶记录仪送检,检测机构通过读取行驶记录仪数据,得出事发前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在43km/h~52km/h范围内,随后速度从51km/h逐渐降至0km/h,3次制动记录,右转向打开,停车时间为15时02分42秒。为下一步交通事故的认定作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上述案列中的行驶记录仪,也就是汽车的“黑匣子”,被人们形象的称为汽车电子警察。  

给车辆安装这种装置,既可用来监督驾驶员的违规操作,同时也可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为事故处理民警对车辆管理提供了电子跟踪监督装置,改变了过去“车辆在外,管理无奈”的尴尬局面,大大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心,从而可大幅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欧盟、日本等国家早 在70年代就开始以立法形式在部分客运车辆及货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表明,汽车行驶记录仪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具、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管理工具、为驾驶人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其使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接作用。  

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需要安装符合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的重要意义:为我们事故处理民警对汽车进行监管提供证据。汽车行驶记录仪可以记录事故发生前的车辆速度和车辆操作信息,这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材料支撑。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处理民警可以通过行驶记录仪收集并分析数据,从而对事故的原因迅速作出评估。  

我国的道路环境相对国外比较复杂,而道路种类繁多、里程较长,道路监控仅限于主要交通要道、卡口和城市交通路口,对于县、乡、村一级道路以及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很少见到监控摄像头,这样对于我们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和预防交通事故作用甚微。如果每辆汽车上安装了行驶记录仪,那我们事故处理民警可以采集需要改善的路段上所行驶的汽车里的行驶记录仪信息进行分析,通过这些信息分析判断该路段对于车辆安全行驶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采取施划减速带、安装警示标志或者改善路面本身条件等措施来消除该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行车行驶记录仪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有利于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学技术来管理现代道路交通,有利于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减少交通违法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行车记录仪等先进的科技成果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力度,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